昆明高位消防水箱间是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里面储存了一定量的消火栓用水、自动喷淋系统用水等其他自动水灭火设备的用水。火灾初期,火势起势不大,火灾蔓延速度不是特别快,处在一个只要能及时灭火,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火势的阶段。因此,高位消防水箱在火灾初期控制火势的作用是显而易见、不可或缺的。它在供给失火建筑物初期消防用水的同时,也为消防部队能尽快到达现场组织力量进行人工灭火提供了缓冲时间。
例如某多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为25.2 m,首层或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三层及以上为住宅,昆明高位不锈钢水箱间设计人员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条第4款之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1 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 6 m³”,便确定该多层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6 m³。
错误原因:设计人员对建筑物的定性有误,虽然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每个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²的小型营业性用房,但依然属于商业用房(公共建筑),其火灾危险性较住宅大,而不能将其简单的归为住宅建筑。由此会导致该建筑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足,则不能保证火灾扑救初期所需的用水量,会对控制火灾的蔓延造成不利影响。
改进措施:该多层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应确定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公共建筑,依该规范第5.4.10条第3款之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因此,昆明高位不锈钢保温水箱间设计人员在确定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时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5.2.1 条第 4 款多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8 m³之规定执行。